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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
被引:93
作者:
秦前红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监察机关;
国家机构;
宪法定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监督权的重新配置,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得以在此过程中产生。此次修宪为之作了颇多的宪法设计,尤其是对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据此规定,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是"产生、负责和监督"的关系,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则为"不受干涉,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上下级监察机关间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间关系的运行需以宪法为遵循,同时,对宪法上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定位和性质的考察,也需通过上述国家机关间关系的讨论来展开,并需注重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的实际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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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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