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被引:3
作者
崔敏
机构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关键词
刑事审判方式; 证人证言; 现代刑事诉讼; 被告人;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5.01.004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 一、现行刑事审判方式的利与弊 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有许多突出的优点,但也有一些明显的缺陷。 (一)主要优点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尤其强调互相配合的一面,要求各机关都应统观全局,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这有利于统一协调同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符合于刑事诉讼的大方向。 2.我国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于强调“实质真实”。例如,法律并不要求证人在提供证言时履行宣誓的手续;法律也不禁止传闻证据的采信,只要求对证据“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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