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OECD国家消费税的特征及借鉴

被引:23
作者
高阳 [1 ]
李平 [2 ]
机构
[1] 中国税务杂志社
[2]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
关键词
消费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征收范围; 征收环节; 收入归属;
D O I
10.19376/j.cnki.cn10-1142/f.2015.05.004
中图分类号
F811.4 [财政收入和支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OECD国家中,非欧盟国家的消费税呈现出独特的发展模式。为此,我们重点对这些国家消费税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进行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 :消费税已不是主体税种,但仍具有重要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集中于烟草、酒、矿物能源、机动交通工具、污染物、奢侈品和特定服务;收入归属体现出"谁设归谁,谁收归谁"的特征,很多消费税都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交叉征收的;从征收环节看,烟、酒、能源产品主要在生产环节课征,机动车、奢侈品主要在零售环节课征。对一些消费品,很多国家在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或批发)两次课征消费税。根据这些结论,对中国的消费税改革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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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J].
龚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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