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鉴定制度

被引:31
作者
张永泉
机构
[1] 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鉴定制度; 重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我国应当把鉴定人的性质定位于既作为法官辅助人员又作为证据方法 ,二者并重。应当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 ,并作出对其质证、认证以及审查采信的程序规定 ;将鉴定人主体扩大到自然人 ,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权利 ;完善对鉴定人的回避制度 ,保证鉴定人的中立和公正 ;并应明确规定鉴定人的鉴定义务和出庭陈述义务以及过错赔偿责任。
引用
收藏
页码:114 / 123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毕玉谦著;.法律出版社.1999,
[2]  
美国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著;.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
[3]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  
英美证据法.[M].沈达明编著;.中信出版社.1996,
[5]  
刑事证据大全.[M].(美)华尔兹(Waltz;JonR.)著;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