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及其影响

被引:59
作者
彭德雷
张子琳
机构
[1]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商学院
[2] 华东理工大学华理—临港自贸区创新研究院
[3]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
数字贸易规则; 数据跨境流动; 源代码; 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
D O I
10.14089/j.cnki.cn11-3664/f.2021.08.002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F746 [世界进出口贸易概况];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反映了缔约方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诉求,内容涉及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旨在确保国家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数字贸易发展。与中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相比,《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等议题方面均有突破。同时,通过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对比可以看出,二者在覆盖范围和自由化程度方面仍存在差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未涉及数字产品的待遇和源代码等问题。在政府层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关键诉求,将加强中国与各缔约方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为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注入新的活力,有助于各缔约方继续完善国内的数字规则体系。在企业层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为缔约方数字企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对数字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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