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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被引:4
作者
:
邵忠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邵忠华
褚玉兰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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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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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褚玉兰
机构
:
[1]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0年
/ 18期
关键词
:
房屋拆迁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
房屋补偿;
立遗嘱;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18.005
中图分类号
: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D922.32 [农业土地法];
F301.3 [地产经营];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030107 ;
120405 ;
082802 ;
1204 ;
摘要
: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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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2 / 2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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