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研究

被引:13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不当得利; 请求权; 合法根据; 民法; 所有权制度; 无委托的事务管理; 无因管理;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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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我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既有理论,忽视了不当得利制度与所有权、无因管理以及赔偿责任等项制度的相互关系,致使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被不适当地扩大了,需要重新思考。造成他人损失而使自己取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乃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可见,没有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主要条件,是不当得利制度的最基本且最重要的概念。但何谓没有合法根据?我国民法的既有理论基本上按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以致于把拾得物不归还原主、抵押权人在其债权完全得到清偿之后仍不返还抵押物、承揽人在定作人支付了加工费时仍留置定作物等均视为不当得利。其实,作为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没有合法根据,其外延远没有字面所昭示的那样宽,在不当得利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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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M]. 法律出版社 , 法学教材编辑部《民法原理》编写组, 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