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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
被引:6
作者
:
陈伟忠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陈伟忠
机构
:
[1]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
:
中国劳动
|
2012年
/ 08期
关键词
: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法院;
司法机关;
合理性审查;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仲裁委于2009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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