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之谈

被引:8
作者
白迎春
机构
[1]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
关键词
审判委员会; 诉讼程序; 直接言词原则; 公开原则; 辩论原则;
D O I
10.14129/j.cnki.forwordposition.2015.02.020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成立的特殊的审判组织形式。在那新中国刚刚成立从新构建新的司法体系时期,对法官政治觉悟的要求高于法学专业知识的要求,所以并没有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大量进法院。因为当时法官的法学专业知识普遍欠缺,有必要发挥集体智慧来确保案件质量,结果成立了审判委员会。当今中国社会稳定,国内并不存在政党对立势力,与其要求法官的政治素养与政权高低,还不如要求法官的法学专业素养。法官队伍的日益专业化、诉讼程序的严格化、案件性质不断复杂化的当今时代,审判委员会的"发挥集体智慧把关案件质量"的功能已经不明显。相对来讲审判委员会制度与诉讼程序公正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目前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保留甚至面临以诉讼立法作为代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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