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资金自首后满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如何处理

被引:4
作者
李和仁 [1 ]
肖中华 [2 ]
崔杨 [3 ]
林维 [4 ]
郑思科 [5 ]
王渊
黄福涛
郭鑫
机构
[1] 《人民检察》编辑部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4]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关键词
挪用资金罪; 非法活动; 立案侦查; 营利活动; 构成要件; 加重犯; 基本犯; 数额较大; 证据不足; 犯罪嫌疑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1997年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对保护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罪的新情况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提出了难题。譬如,挪用资金未还与挪用资金不退还如何区别;挪用资金满三个月的期限如何计算等。日前,本刊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就挪用资金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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