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提供的制度安排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兼谈我国公共提供的分类改革

被引:6
作者
吴金明
荣朝和
机构
[1]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
公共物品; 公共提供; 公法模式; 特殊法人; 改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062.6 [公共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0201 ;
摘要
社会物品一般分为私人物品、可收费物品、共用资源和公共物品四类,且基于效率性、公益性和公平性的不同目标分别由私人、政府和私人以及政府来提供。对于公共提供与私人提供分别服从于公法与私法调整模式,采用公法人与私法人制度,对于可收费物品则服从于特殊法调整模式,采用特殊法人制度。我国公共提供应采用相应的法律调整模式与法人制度进行分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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