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体系构建

被引:11
作者
余筱兰
机构
[1]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一带一路”; 电子商务; 电子运输记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9 [海商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鹿特丹规则》创设的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产生于海上运输电子商务大背景之下,对于中国发展"一带一路"电子商务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该规则建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制度、效力制度,尤其是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制度、替换制度、签发制度、承运人识别制度、证据效力制度等,对丰富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电子运输记录制度构建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制度。基于功能等同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从立法上赋予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与纸面提单同等效力;在制定电子商务法过程中采纳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电子运输记录制度可以扩展到适用陆路运输和航空运输领域。另外,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应作相应修改,采纳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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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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