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域生态补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基于水质目标的法律分析

被引:26
作者
杜群 [1 ]
陈真亮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流域生态补偿; 强制性水质; 协议水质; 流域环境协议;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4.01.002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当前各地实践着的流域生态补偿兼具上下游"单向补偿"和"双向补偿"的特征,并有着从前者向后者发展的趋势。但是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水质保护目标基准不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错位等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应当与水质目标机制挂钩并衔接,根据水质目标控制的不同,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为基准,分为"强制性水质"和"协议水质",分别对应水环境负外部性生态赔偿和水环境正外部性生态补偿。其中,前者是法定的、"共同的"环境行政责任;后者是一种约定的、"有差别的"环境行政契约责任。我国当前应当强化流域跨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为共同环境行政责任,构建以"流域环境协议"为自愿遵守机制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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