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质物价值的司法认定:裁判依据与法理基础

被引:1
作者
刘保玉 [1 ]
熊丙万 [2 ]
刘春梅 [3 ]
刘建功 [4 ]
詹巍 [5 ]
叶林 [2 ]
王志诚 [6 ]
刘凯湘 [7 ]
邓峰 [7 ]
李秀霞 [8 ]
高圣平 [2 ]
吴兆祥 [9 ]
李后龙 [4 ]
李志刚 [9 ]
方金刚 [9 ]
王朝辉 [9 ]
吴光荣 [9 ]
贺剑 [7 ]
方斯远 [10 ]
桑本谦 [11 ]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中国人民大学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6] 台湾中正大学
[7] 北京大学
[8]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9] 最高人民法院
[10] 中山大学
[11] 中国海洋大学
关键词
质权人; 数额; 证明责任; 质物; 交换价值; 价值形式; 灭失; 货差; 证据法;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34.022
中图分类号
D923.3 [债权];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1 ;
摘要
<正>蚂蚁、狮子与石头:案例与观点刘保玉:法理学者桑本谦教授在其文章中假设过一个案例:甲向乙借30万元,将一块玉石质押给乙作担保,乙却不慎将玉石丢失。欠债还钱自然无争议,但质押物灭失之后质权人如何赔偿却成了麻烦。出质人甲"狮子大张口",说他这块玉石值50万元;而质权人乙恰好相反,"蚂蚁小开口",只承认玉石值1万元。如何认定质物价值?桑教授从法理学角度及举证责任规则倾向于支持质权人主张的1万元。我主张如无估价数额或其他证据证明,应当按照债权数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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