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

被引:6
作者
杨正平
李志雄
机构
[1] 浙江大学法学院
[2] 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
关键词
D O I
10.13519/b.cnki.nulr.2005.02.007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中心原则,任一公共当局都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外行事。越权无效原则最初创制于英国,也是英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在美国,越权之诉已成为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法国,越权之诉是其行政法上的最重要制度。德国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授权,越权无效。本文旨在比较研究越权无效原则在英、美、法、德等国的发展与运用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适用越权无效原则的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越权无效原则与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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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0 / 130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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