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应成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

被引:6
作者
吴景禹
李晖
机构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含义; 基本原则; 生效裁判; 一罪不二罚; 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 诉讼系属; 诉讼拘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 "一事不再理"是许多国家公认的一项民事诉讼原则,它起源于罗马法,并通过"诉权消耗"理论及"裁判权消耗"理论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其理论架构。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指裁判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再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裁判机构亦不能再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裁判。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判生效后,针对同一纠纷,当事人的诉权已用尽,裁判机构的裁判权亦消耗完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建立稳定的社会生活关系,也符合民事诉讼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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