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态新论

被引:8
作者
陈忠林 [1 ,2 ]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2] 重庆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筹)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 罪过形态; 过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刑法总则的规定不支持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观点;主张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可能破坏刑法规范统一性。只有适用刑法基本原则,才能解决刑法体系的统一性问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应该适用其他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仅用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解决的问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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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M].张明楷编著;.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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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疏议.[M].陈兴良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