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

被引:3
作者
孙雨生
机构
[1] 山东省农机管理办公室
关键词
行政给付; 法律保留; 生存; 发展; 法治;
D O I
10.15948/j.cnki.37-1500/s.2009.03.008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德国法学界、法律界对于行政给付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普遍认为,具有重要性的行政给付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其他不具有重要性的行政给付,经议会通过的预算案即构成充足的授权依据。我国行政给付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因此,应把行政给付分为生存型的行政给付和发展型的行政给付,加快生存型行政给付的立法步伐,同时,完善人大对预算案的审议程序,把发展型行政给付纳入人大的监督之下,以充分保障行政给付中的民主参与和合法正当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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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3 / 134+142 +142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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