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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的留置权是一项新的权力
被引:17
作者
: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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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乔新生
机构
:
来源
:
廉政瞭望(上半月)
|
2017年
/ 01期
关键词
:
行政机关;
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602 ;
摘要
:
<正>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在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有学者认为,这很可能会让监察委拥有更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这种分析无疑是不正确的。监察委作为国家的反腐败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立法机关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因此,在监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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