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美法的浮动抵押制度看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

被引:17
作者
杜文聪
机构
[1]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关键词
浮动抵押; 价值分析; 完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浮动抵押制度自19世纪在英国出现以来,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浮动抵押制度能够促使有限资源的最优利用,符合法理上关于法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为完善我国的企业担保制度,应借鉴、移植英美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明确规定浮动抵押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担保,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不得采用;浮动抵押的标的一般应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和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在浮动抵押期间,公司有权为正常营业的需要而处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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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国际项目融资浮动担保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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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01) :106-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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