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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被引:1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杨立新
尹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烟台大学法律系
尹艳
机构
:
[1]
烟台大学法律系
[2]
北京大学法律系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4年
/ 01期
关键词
:
肖像权;
要件;
责任构成;
精神利益;
复函;
营利目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 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8号复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沪高民他字第4号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未经朱虹同意,在上海科技报载文介绍陈贯一对“重症肌无力症”的治疗经验时,使用了朱虹患病时和治愈后的两幅照片,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医疗经验,对社会是有益的,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构不成侵害肖像权。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该案由二审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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