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被引:17
作者
杨立新
尹艳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律系
[2] 北京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肖像权; 要件; 责任构成; 精神利益; 复函; 营利目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8号复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沪高民他字第4号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未经朱虹同意,在上海科技报载文介绍陈贯一对“重症肌无力症”的治疗经验时,使用了朱虹患病时和治愈后的两幅照片,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医疗经验,对社会是有益的,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构不成侵害肖像权。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该案由二审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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