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或者合法预期保护①原则,已成为现代宪政国家行政法上基于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培育善的守信政府权威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肇始于德国上个世纪初的司法实践原则,②已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③多个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一般认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始于21世纪初,④在立法上,缺少含义明确的、起统率作用的规范,仅仅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有所体现。然而,许多人未曾注意到的是,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亦紧随学理研究的步伐,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对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司法适用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值得总结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