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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疑请”做法应当取消
被引:1
作者
:
金京钊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金京钊
机构
:
[1]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1998年
/ 05期
关键词
:
案件;
审判委员会;
上级人民法院;
审委会;
超审限;
庭审方式;
错案责任追究制;
发回重审;
发回更审;
证据不足;
法院审判;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1998.05.005
中图分类号
:
D915.16 [];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09 ;
摘要
:
刑事案件“疑请”做法应当取消□金京钊“疑请”是疑难案件请示的简称,是指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正在审理的疑难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研究,并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作出判决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但却普遍存在,且由来已久。笔者通过本文,仅就刑事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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