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疑请”做法应当取消

被引:1
作者
金京钊
机构
[1]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案件; 审判委员会; 上级人民法院; 审委会; 超审限; 庭审方式; 错案责任追究制; 发回重审; 发回更审; 证据不足; 法院审判;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1998.05.005
中图分类号
D915.16 [];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刑事案件“疑请”做法应当取消□金京钊“疑请”是疑难案件请示的简称,是指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正在审理的疑难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研究,并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作出判决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但却普遍存在,且由来已久。笔者通过本文,仅就刑事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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