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

被引:10
作者
福·博伊庭
邵建东
机构
[1] 德国马尔堡大学Universitaet
关键词
被代理人; 《德国民法典》; 辅助行为; 德国民法; 法上; 表意人; 取得权利; 撤销权; 媒介人; 逻辑关系;
D O I
10.13519/b.cnki.nulr.1998.02.022
中图分类号
DD913 []; D951.6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德国民法界在解释代理行为的本质时,一般采代表说,认为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本文的作者对此通说提出了批判,认为代理并非代理人之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而是被代理人的自我行为,是被代理人借助于代理人的表示辅助行为从事的间接的自我行为。代理人仅仅是被代理人的表示媒介人。此外,作者进一步指出,《德国民法典》第166条第2款与第166条第1款之间,并非规则与例外关系。第166条包含了三条分属于不同调整范围的规定,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应重新调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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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 [1] 帝国法院判例 .2 法学周报 . 1916
  • [2] 德国民法典评注 .2 帕兰特,海因利希斯. .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