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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
被引:10
作者
:
福·博伊庭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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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德国马尔堡大学Universitaet
福·博伊庭
邵建东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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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马尔堡大学Universitaet
邵建东
机构
:
[1]
德国马尔堡大学Universitaet
来源
: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
1998年
/ 02期
关键词
:
被代理人;
《德国民法典》;
辅助行为;
德国民法;
法上;
表意人;
取得权利;
撤销权;
媒介人;
逻辑关系;
D O I
:
10.13519/b.cnki.nulr.1998.02.022
中图分类号
:
DD913 [];
D951.6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德国民法界在解释代理行为的本质时,一般采代表说,认为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本文的作者对此通说提出了批判,认为代理并非代理人之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而是被代理人的自我行为,是被代理人借助于代理人的表示辅助行为从事的间接的自我行为。代理人仅仅是被代理人的表示媒介人。此外,作者进一步指出,《德国民法典》第166条第2款与第166条第1款之间,并非规则与例外关系。第166条包含了三条分属于不同调整范围的规定,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应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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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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