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被引:1
作者
井江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污染环境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案情简介自2009年起,蒋某与佳余等6家化工厂洽商以每吨50元到55元的劳务费负责回收、处理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因回收总量较大,蒋某专门雇佣董某驾驶槽罐车将废酸运输到工业区的某电子厂回收利用。2011年2月开始,蒋某指使董某将共约60吨的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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