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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意不为首
被引:10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周光权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10年
/ 23期
关键词
:
犯意提起;
教唆犯;
刑法客观主义;
从犯;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在实务中,提起犯意的共同犯罪人大体上没有例外地被作为主犯看待。这种比较绝对化的认识,继承了"造意为首"的理念,有其法制史上的渊源,但是,这一流行观点值得商榷。如果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肯定共犯从属性说,并在共同犯罪人作用的评价上采取先客观后主观的逻辑顺序,对于提起犯意的人,十之八九都应该评价为从犯,只有在造意后又着手实行、针对未成年人提起犯意、为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造意等并不多见的场合,才有成立主犯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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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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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研究[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作富著, 1988
[2]
共同犯罪论[M].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陈兴良著, 199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 - 法律出版社 , 胡康生, 1997
[4]
刑法学[M]. - 法律出版社 , 张明楷 著, 1997
[5]
刑法学[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曲新久等撰稿,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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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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