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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检察官
被引:8
作者
:
乔治·Т·费尔肯尼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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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美国亚拉巴马大学刑事司法系
乔治·Т·费尔肯尼思
刘赓书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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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美国亚拉巴马大学刑事司法系
刘赓书
机构
:
[1]
美国亚拉巴马大学刑事司法系
来源
:
环球法律评论
|
1982年
/ 02期
关键词
:
检察官;
办事处;
职务;
官员;
准司法性;
警察局;
法律工作者;
大陪审团;
被告人;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检察官,不管其官衔是什么——县法务官、县检察官、州检察官或地区检察官,可以被称为不可思议的人物。他由于获得官职的方式具有强烈的政治性。除了新泽西州、康涅狄格州、罗得岛和特拉华州的检察官是被任命的官员以外,在所有其他的州,检察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因此,他对于所管辖地区的政治风向是敏感的,同时,在执行高度专门的刑事法律时,他需要极为审慎周到。政治上的权宜之计经常同检察官经过宣誓的应当控告违法者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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