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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被引:3
作者
:
徐全兵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徐全兵
机构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5年
/ 03期
关键词
:
滥用职权罪;
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规定的比较简单,仅规定了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仅从此条内容难以直接看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因此,要准确判断本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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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2 / 5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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