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被引:3
作者
徐全兵
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 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规定的比较简单,仅规定了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仅从此条内容难以直接看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因此,要准确判断本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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