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

被引:23
作者
刘明
王友梅
机构
[1] 西安财经学院
关键词
“营改增”; 中央与地方; 分享比例;
D O I
10.19376/j.cnki.cn11-1011/f.2013.12.004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本文以国内增值税为研究对象,并以"营改增"改革后增值税总收入(包括"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中央增值税收入为变量,对其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得出:如果按照改革前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规模划分,那么,"营改增"后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将由目前的75∶25变为47.8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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