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概念生成的价值争论与路径选择

被引:19
作者
成协中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意思表示; 主观主义; 客观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迈耶以司法裁判为范本,以法安定性为核心价值追求,创造了以个体化、明确化和规制性为主要特征的行政行为概念,并通过行政行为的司法化实现其法治国的理想。以狄骥为代表的法国先贤认为,德国行政行为概念的分散化、个体化、主观主义特征难以适应现代公法的需要。在社会团结思想的引领下,法国学者以行政和司法之间的权力分立为背景,以客观合法性为主要价值追求,逐渐清除了意思表示、行政法人资格、法律效果这三个构成要素中的主观主义成分,塑造了统一、客观的行政行为概念。德法两国行政行为概念生成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价值争论,揭示了行政法治实现的多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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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4 / 171
页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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