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法》中的规划制度研究

被引:8
作者
郑永红
机构
[1]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黄河法》; 黄河规划; 水域系统; 编制规划;
D O I
10.13790/j.ncwu.sk.2020.068
中图分类号
D922.66 [水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黄河法》,规划是《黄河法》中应当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黄河规划是基于黄河水域系统的规划;《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划属于水资源规划中的专业规划,现行黄河流域规划是黄河规划的基础性内容;黄河规划属于生态空间规划,《土地管理法》确立了水资源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基础性地位。因此,《黄河法》应当确定黄河规划的编制主体是水利部,对象是以黄河水域系统为基础的生态空间,内容包括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绿色生态空间规划和其他生态空间规划;明确黄河规划应当和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遵循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确立黄河规划的权威,健全沿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完善监督规划实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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