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被引:6
作者
杨建顺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征求意见稿; 利益衡量; 土地; 拆迁条例;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01 [土地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082802 ; 1204 ; 120405 ;
摘要
●在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对行政法规进行"推倒重来"式的修改,在立法技术和制度完善层面难以实现法制统一、承前继后、精雕细作的补充完善之功。在贯彻执行方面将难以达到令行禁止之效,无法走出制度安排被扭曲等困境。●值得提倡的修改方法,应当是首先修改相关上位法,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修改《拆迁条例》,并对其他相关法规范予以"一揽子"式协调完善。修改《拆迁条例》首先应当对《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是否存在抵触、存在哪些抵触进行辨析,并有针对性地消除那些真正的抵触。●公共利益不是一个静态的、确定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不确定的概念,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国情和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应当从程序上加以完善,规定相应的利益衡量机制,以适应一直在变化、发展着的形势。采取静止不变的列举方法来理解,即使有所谓"兜底"规定,依然很危险。●应当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还给行政机关,同时致力于相关执行和监督程序的充实完善,尤其是应当充实和完善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程序和制度。"强制"并不一定要与"暴力"画等号,"暴力"的发动只是万不得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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