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规范研究

被引:18
作者
张红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姓名权; 姓名变更; 第三姓; 改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姓名变更是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亦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姓名变更应区分为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并建立不同的规制模式。称姓选择限于家庭关系,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原则上坚持父母意见一致,例外则依法考量子女成长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姓原则上应被禁止,仅于特殊情形方可为之。对于名的更改,应以维护人之尊严与自由为判断基准,并采改名从宽原则;更名事由在立法上以"列举+一般条款"为模式,为解释者提供操作空间,同时强调更名之规范性与适当性。对于姓名变更的主体,18周岁以上由本人行使,18周岁以下亦不应绝对否定本人之更改权利。对于姓名变更之次数,原则上姓为一次名为两次,特殊情况下允许突破次数限制,但应从严界定特殊情形。
引用
收藏
页码:72 / 90
页数:19
相关论文
共 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