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困境

被引:11
作者
申惠文
机构
[1] 郑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农村承包经营户; 家庭共有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房屋买卖;
D O I
10.14180/j.cnki.1004-0544.2015.08.019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农村村民的资格、一户的标准和一宅的标准,立法没有规定,也很难规定。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户不是法律主体,农户更不是法律主体。民法典是以个体为中心构建的概念网、规则群和制度链,规范对象是个体以及基于个体自治形成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产物,不能适应农村现代化的需要。随着户籍改革的深入,未来立法应当取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逐步实现"增人不增宅基地,减人不减宅基地",鼓励农民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现阶段的司法政策是,允许不同集体经济体组织的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让宅基地使用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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