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的比较法研究

被引:2
作者
丛淑萍 [1 ]
刘耀东 [2 ]
机构
[1]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 大连水产学院
关键词
非法人团体; 权利能力; 法律人格;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09.07.018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当今社会非法人团体大量存在,广泛参与民事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法赋予了非法人团体合同主体地位、著作权主体地位以及完全的当事人地位,却始终没有赋予其完全的民事主体地位。法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承认了合伙等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应借助制定民法典的契机,赋予非法人团体以第三民事主体地位从而使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臻于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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