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

被引:46
作者
李永锋 [1 ]
李昊 [2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优先规则; 合同成立主义; 通知主义; 登记注册主义; 表见让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在让与通知效力方面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将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要件。确定被让与债权之归属的优先规则,包括合同成立主义、通知主义和登记注册主义,我国民法在解释上应当采纳通知主义。债务人可以向哪一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清偿与优先规则确定的债权归属并非完全一致。如果在让与通知之前债务人已经知悉债权的让与,债务人与出让人之间消灭债权的行为不能对抗受让人。表见让与适用于由出让人做出让与通知的情形,在受让人通知的情形,对表见让与的适用应当有特别的限制。债务人有权不主张表见让与而拒绝向表见受让人清偿或请求返还清偿。
引用
收藏
页码:42 / 53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14 条
  • [1] 德国债法总论.[M].(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
  • [2] 合同法.[M].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
  • [3]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
  • [4] 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M].王文宇;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 [5] 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M].(日)我妻荣著;洪锡恒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 [6] 欧洲合同法.[M].(德)海因·克茨(HeinKotz)著;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
  • [7]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8] 债法总论.[M].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9] 英国合同法.[M].何宝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10] 物权的变动与对抗.[M].(日)铃木禄弥著;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