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功能与实效

被引:7
作者
赵旭光
侯冀燕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中通律师事务所北京
关键词
公诉转自诉; 功能; 救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公诉转自诉制度应该具有以下三个理想的功能:救济的功能;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制约公诉权的功能。但是根据北京市2001年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公诉转自诉制度应用极少。完全不能实现上述三种功能,原因在于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缺少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而受害人又无法有效地进行自诉,同时缺少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最根本的问题是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天平失衡,无论是司法实务中还是法学理论界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明显不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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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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