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

被引:8
作者
夏林林
闫辉
机构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票据无因性; 票据法; 当事人; 经济法; 票据基础关系; 相对性;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2.07.017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国际上具有普遍意义的票据法理论中,票据无因性应当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而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原则已在我国票据立法中被突破,成为中国票据法的特色。本文从票据法相关理论和票据法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对票据无因性的性质以及票据无因性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进行分析,从而阐述作者对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再认识。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一个整体的独特性质,其包含了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中的例外情形,仅应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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