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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望权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
被引:11
作者
:
王乔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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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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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沈阳大学法学院
王乔
顾承红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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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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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沈阳大学法学院
顾承红
机构
:
[1]
沈阳大学法学院
[2]
沈阳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
[3]
辽宁沈阳
来源
:
社会科学辑刊
|
2005年
/ 02期
关键词
:
探望权;
探望权主体;
探望协议;
中止事由;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探视权制度 ,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但其中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显示了出来 ,有待完善。首先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很科学 ,其权利义务主体应包括子女、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近亲属。而未成年子女和被委托的近亲属亦应有协助行使探望的义务。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应对探望协议内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中止探望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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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0 / 64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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