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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不以自首论的法理解读
被引:14
作者
:
侯国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侯国云
机构
: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9年
/ 18期
关键词
:
交通肇事;
加重处罚;
一般过失;
法定刑;
普通过失;
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刑法规定;
特别过失;
业务过失;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下发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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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法学专家称"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有违刑法 .2 http://news.jcrb.com/xwjj/200908/t200908282567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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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法学专家称"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有违刑法 .2 http://news.jcrb.com/xwjj/200908/t200908282567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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