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

被引:19
作者
娄宇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关键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定位; 职能改革;
D O I
10.16365/j.cnki.11-4054/d.2014.04.016
中图分类号
F842.61 []; D922.182.3 [社会保障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于"人权"与"财权"不独立,根本症结在于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不准确。从机构的自身法律性质而言,"参公管理"体制下人员编制与运营经费不能由市场调配资源,构成了下一步改革的制度性障碍。应当借鉴比较法的研究成果,并以规范法学的法律主体论诠释之,将经办机构定位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特殊类公益事业单位,实现法人治理模式下的"政事分开",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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