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侦查羁押查证保障功能的意义在于检讨现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配置是否合理。基于调研和对已有文献资料的分析发现:侦查羁押阶段虽有一定的查证保障功能,但与刑拘前阶段相比并无明显优势;尤须指出,逮捕阶段查证保障功能如此微弱,却配置了长达2月之久的期限,而查证保障功能较强的刑拘阶段仅配置了10天期限,致使两种期限的配置产生轻重倒置。基于平衡查证保障与权利保障双重需要的角度,有微调方案、中调方案和大调方案可供选择。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传统为基础确定的中调方案较具可行性。无论哪种方案,均应进行取保候审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同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