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的测算

被引:7
作者
张秀莲 [1 ]
李建明 [2 ]
机构
[1] 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2]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
关键词
“营改增”; 增值税; 分享比例; 消费税;
D O I
10.19376/j.cnki.cn11-1011/f.2014.12.011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基于"营改增"倒逼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很有必要合理确定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本文假设:(1)"营改增"前后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保持稳定;(2)"营改增"后国内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划归地方;(3)国内增值税仍然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4)不考虑"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改革后的"国内增值税收入"等于改革前的"国内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之和"。然后利用1994~2013年连续20年的相关数据对"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了测算,最后得到了中央应分享70%、地方应分享30%国内增值税收入的结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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