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制度的经济分析 以违法性与制裁为核心

被引:7
作者
张凇纶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心
关键词
胁迫; 违法性; 博弈论; 类型化; 自我执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反胁迫并非为了维护意思自治,而是源自公权力对私人自我执行的反感与打击,这是区分合法威胁与违法胁迫的关键。与刑法针对胁迫行为的类型化和直接定罪不同,民法对胁迫行为的类型化不够科学,亦未针对胁迫行为本身加以制裁,颇值改进。民法的胁迫制度需要超越《民通意见》第69条而设定更科学的类型化标准:胁迫不仅会引发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本身更会诱发法律所设定的公法或私法责任;胁迫责任的认定和本质,乃是胁迫人违反了社会契约,即违法地谋取本该让渡给公权力之执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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