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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自然性和村民小组的主体权利辨析
被引:11
作者
:
沈守愚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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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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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
沈守愚
陈利根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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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
陈利根
机构
:
[1]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
[2]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 江苏南京
来源
: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年
/ 02期
关键词
:
土地利用;
集体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土地依其自然属性利用应不加限制,破坏自然属性作建设用地应合理规划、限制利用、严格管理。土地为社会共有物,与私有物不同,由公法、私法分别调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有双重权利,地权属国家统管,产权历来由直接经营管理地的村民集体所有,依法规定履行已45年。今物权法改由村委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合法理,特提出五点质疑,三点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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