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与思考

被引:7
作者
孟庆华
机构
[1]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刘海洋案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 罪刑法定; “口袋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学者认为 ,刘海洋案件应当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 ,但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免予刑事处罚。笔者认为 ,此案不仅直接冲击罪刑法定原则 ,也反映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款的立法技术有漏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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