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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官淹禁不决的责任制度
被引:3
作者
:
巩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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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富文
机构
:
来源
: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2年
/ 01期
关键词
:
法官;
官吏;
司法;
法律工作者;
淹禁不决;
责任制度;
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淹禁不决,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对罪情已实的未决犯,不在期限内判决,或对应予执行的已决犯不在期限内执行,而仍羁押在监狱内的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古代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的统治,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对此违法行为从立法上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制度。但由于阶级的局限和统治集团司法官吏的腐败作风,这一制度未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但总结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过程,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仍不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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