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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反垄断政策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于左
机构
:
[1]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来源
:
竞争政策研究
|
2017年
/ 05期
关键词
: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
即时通讯;
市场进入障碍;
直接网络效应;
大数据平台;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对于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之争,目前已经有很多案例,不再一一介绍。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的市场条件下,平台也很有可能由竞争转为合谋,这种迹象已有表现。比如滴滴和Uber中国之间,前期是竞争关系,后期完成了合并。滴滴和Uber中国的合并,既可视为经营者集中,也可视为是滴滴与Uber全球的合谋。因为合并后,Uber全球放弃了中国市场,至于滴滴和Uber全球将来会不会在全球划分市场,还值得仔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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