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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不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我见
被引:4
作者
:
马东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马东红
机构
:
[1]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
南方论刊
|
2007年
/ 02期
关键词
:
婚姻法;
民法;
离婚损害;
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十六条;
无过错方;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加强,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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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0 / 51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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