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不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我见

被引:4
作者
马东红
机构
[1]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婚姻法; 民法; 离婚损害; 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十六条; 无过错方;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加强,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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