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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与应变──论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制的结构性变革
被引:23
作者
:
张卫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
张卫平
机构
:
[1]
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
来源
:
学习与探索
|
1994年
/ 04期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市场经济;
经济体制;
干涉主义;
职权主义;
结构性;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制以职权主义为结构特征,其基本致成因素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我国的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时,这种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已不能协同于新的经济体制。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结构性变革──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整合,也容易与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相对接,从而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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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0 / 95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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